唐山打人案后续之案中案赌球,几人牵扯赌球会不会让案情更加严重?
打人案牵扯出的“案中案”不止赌球这么简单,还涉嫌洗钱、非法拘禁、骗贷、寻衅滋事、聚众斗殴以及可能的涉黑涉恶组织犯罪,加上此前传言陈某志是刑拘在逃人员,如此看来罪名更多、刑期更长。
唐山5人和江苏4人为什么会在唐山饮酒?不是简单的朋友关系吧?果不其然,在6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发布的侦查进展通报中对9人汇集唐山的目的作出了说明:
陈某亮等4人6月7日自江苏驾车来到河北,与唐山陈某志等人汇合,合谋网络赌博洗钱活动。
打人案发生前的6月9日,陈某亮、陈某志等7人在唐山某酒店实施了一次网络赌博洗钱活动,涉案金额66.03万元。
时间来到6月10日凌晨,陈某志、陈某亮等9人在老汉城烧烤聚餐饮酒,期间对29岁刚下班的王某某进行骚扰,遭到拒绝后,进而引发了对远某、李某、王某某、刘某某的殴打,4人中两人鉴定为轻微伤、两人轻伤二级。
打人事件发生后,此前媒体对主要嫌犯陈某志的相关报道又被挖出,从裁决书或判决书来看,陈某志此次打人并非第一次违法犯罪,此前就有过非法拘禁、肇事逃逸的劣迹,同时还是刑拘在逃人员、失信被执行人。
陈某志以上劣迹是否属实?“侦查进展通报”给出了答案:
2015年年末,陈某志以追要债务为由,指使4人对受害人商某进行殴打、非法拘禁,商某事后被鉴定为轻伤;陈某志是此起事件的幕后指挥者、策划者,无疑是“主犯”。
唐山烧烤店围殴女子案件,在6月21日出了最新的通报。其中特别还指出了此次参与围殴受害女子的七男二女,其中有唐山本地5人,来自江苏的4人。他们是如何凑在一起的呢?原来他们一起聚会在唐山,商讨11月份世界杯期间组织赌球犯罪活动。当然按照法律规定,未来在公安机关侦破过程中,发现的所有其他犯罪都会被起诉,所以他们的案情也更加严重,未来的刑事判罚也会更长。
其实这也就解释了之前不少民众疑惑的一个问题,那就是在现场围殴4名女子的犯罪分子,并不是这9人都动了手,其中还有人没有动手,还做了劝阻,为何他们最终都被抓获,而且被正式逮捕了呢?其实在通报中也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。
一方面这一伙人劣迹斑斑,除了此次暴力殴打他人之外,在之前也已经发现了寻衅滋事、涉嫌洗钱、开设赌场等等事情。所以虽然有些人在现场没有动手,但并不表明他没有其他的犯罪行为。另外一方面那就是公安部门还在审查,这一伙人有没有涉嫌黑恶犯罪组织行为。如果有涉及的话,那么在其中只要担当过犯罪角色的,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如果仔细分析,他们这次未遂的组织赌球的犯罪活动,其实并判不了多少年。主要因为现在这个犯罪还处于组织阶段,并没有具体实施。但是在10日之前的9日那一天,他们已经在酒店房间内组织过一场网络赌球,并且获取了涉案资金66.03万元。这可是实实在在的犯罪活动,那么对于未来的量刑会有着极大的影响。
在6月9日的网络赌博涉嫌洗钱违法犯罪过程中,他其实触犯了两条刑律,一条就涉嫌开设赌场罪,一条就是涉嫌洗钱罪。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,如果情节严重,最高能判到10年。涉嫌洗钱罪的量刑标准,如果情节严重,最高也能判到10年。那么未来他们将为6月9日这场犯罪活动要受到处罚。
在未来的刑事判决中,将根据他们之前没有受到过处罚的所有罪行,一一进行指控,如果罪名成立将进行单项判决。最后法官再根据所有罪行的判决结果进行累加,最终形成一个总判决。那么我们看到很有可能他们未来9人面临的指控犯罪有: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;聚众斗殴罪;寻衅滋事罪;敲诈勒索罪;开设赌场罪;洗钱罪,以及暴力伤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。
如果将这些劣迹斑斑的人所有的罪行起个底,这一次一起算个总账,估计够他们做上10年以上牢狱的。尤其是主犯陈某志,加上刑拘在逃,以前的累罪,估计20年也能判到了。这也是个好事,为社会除掉不稳定因素。
唐山打人事件,能否执行死刑?
唐山打人事件中的施暴人,能否被执行死刑呢?
个人观点:大概率事件是不可能执行死刑的,因为还不具备执行死刑的犯罪程度和必要条件。
死刑就是极刑,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权利,是一种古老的刑罚。《刑法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,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。
为了限制使用死刑,对于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,如不需要立即执行的,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。死刑的最终核准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。
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,都规定了“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、造成严重后果的”、情节特别恶劣严重的”、“致人重伤、死亡的”等情况。其中,“蓄意杀人”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一个重要理由。
对于唐山打人事件,从视频来看,三名男子对两名女子实行了暴力打击。尤其对其中的白衣女子用酒瓶爆击头部,用拳打脚踢头部和腹部,共被暴力打击23次之多。
根据医院反馈,造成该女子多处骨折,头部挫伤流血,牙齿被打掉。根据当地妇联看望受害女子的反馈信息,两位女子已经从重症监护室转入普通病房,目前出入病房需要轮椅辅助,已无生命危险。
三天的时间就把重伤治得差不多了,这给我们传递了一个什么样的信息?!大家都懂的。更何况现在一般人是接触不到两名住院的女子,而且轻伤的另两名女子也没有站出来发声。
唐山打人事件,能否执行死刑?
能否判处死刑,要看警方侦查的结果。
如果就目前的犯罪事实来看,这帮歹徒涉嫌两个罪名,一个是故意伤害罪,另一个是寻衅滋事罪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234条规定: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293条的规定: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
(一)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;
(二)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
(三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;
(四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
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罚金。
如果这帮人不涉及其他犯罪事实,那么只有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所以关键是受害者最终的伤情鉴定结果。
你支持唐山打人者判死刑吗?
我支持依据事实依据法律的判决!按照罚当其罪的罪刑相适应原则,罪不至死就不应当判死刑,罪大恶极就绝不客气!
法律是有它特殊规则的,多数人对法律的理解不能按照法律的意识来思考,感情代替法律是多数人的习惯,却不是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则。
英美法系是判例法,法官或者陪审团的意志就是法律。所以,他们的判决更情绪化一些。甚至被认为更人性化一些。例如一个人被抓时,警察👮♀️没有告知他的沉默权而做了有罪供述,这份供词的无效的。这就是著名的“米兰达忠告”的来源。诉讼程序上的瑕疵足以影响实体上的正义。
我们国家与大部分国家一样,属于大陆法系,也就是成文法。规定“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”和无罪推定原则。这样可以让老百姓知道啥事可干啥事不行。但也有弊端,就是法律法规的制定只能滞后于社会生活实践。例如现在的计算机犯罪规定,我当年那里知道世上还有个叫计算机的东东?直到计算机犯罪的危害达到了非立法不可的程度,才出现了这个罪名。而之前的“通奸罪”随着社会的发展,却被法律取消。
因此,法律是一门科学,仅凭个人好恶而确定法律结果的做法,不符合我国的法律标准。就像一个人得了病,不应当由亲朋好友投票决定怎么个治法,而应当让医生专家来讨论决定比较好吧?